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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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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