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大爷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加班费 用人单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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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东(化名)是厦门某船只停泊点的值班管理员。2001年以来,他吃住都在停泊点,一干就是近20年。其间,他仅在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时请过假。去年4月,阿东接到单位通知,5月1日起停泊点搬迁,不再需要人看管,他因此失去工作。阿东回忆,近20年来,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他从未领到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他将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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